相关问答
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 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执行查封是法院在强制执行生效裁决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动进行的查封,目的是便于进一步强制执行;诉讼查封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若被执行人除查封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则应按比例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第94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 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也有违债的平等性。
一、《批复》中“首封法院”应限定在执行阶段 《批复》第一条开头已明确“执行过程中”,其后均系在“执行过程中”的语境下展开论述,“首封法院”亦应认定为首封执行法院。 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批复》出台背景时亦表示:“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但是当该查封财产上存在其他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保障的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时,如果首先查封法院迟延处分财产,就会损害到优先债权人的利益,优先债权制度的目的将会落空。”由此不难看出,该《批复》出台,是为了解决首封执行法院怠于或迟延处分财产时,优先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保障的问题。 另,在《批复》中明确规定查封60日内未就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情形下,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要求移送查封财产。从该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对于首封法院的处分财产的理解,应是积极主动的处置。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做的保全,基本是为了防止财产转移或者便于为了生效判决的履行,财产保全的目的就是封而不动,不存在60日内未处置的问题。针对审判过程中的封而不动,才有了《规定》21条,即“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综上,《批复》中的“首封法院”应限定在执行阶段的首封法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0人已浏览
608人已浏览
749人已浏览
4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