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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索要彩礼 离婚酌情返还

2021-01-31
日前,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女方退还婚前向男方索要的彩礼11000元。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12月相识,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张某从原告王某处索取了小礼、大礼、彩礼、礼品及压箱钱共计26100元。2002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在婚礼仪式上,双方因如何举行仪式产生矛盾,张某回了娘家。王某几次接其回家,张某表示必须先购买楼房、轿车,否则无法和他一起生活。2003年2月14日,王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如数退还礼金26100元。   法院认为,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没有夫妻感情,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张某在婚前向王某索要礼钱,应酌情返还。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要求财产按自己的要求处理。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证据;房山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最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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