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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目前如果婚约彩礼返还应当酌情认定的话,一般来说1、订婚中的财物有依据当地习俗赠与的,也有索要性质的。所以在处理中并不是全额放缓。你所说的钻石戒指及衣物大多属于这一类,酌情返还。2、你说的订婚钱是依据当地习俗列的项目,属于酌情返还情形。3、婚纱照要求对方返还一般没有依据。4、彩礼在婚姻中是特定的,不应作扩大解释。5、你们的争议不是利息。6、按新的诉讼标准收费。涉及婚姻的财物纠纷很复杂,不可能全部返还,而是酌情处理。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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