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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十余天 离婚后彩礼酌情返还

2021-01-31
中国法院网讯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二十天便分居,之后妻子起诉离婚,丈夫在同意离婚的同时要求妻子返还彩礼。2月3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原告马某返还被告张某彩礼10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和被告张某于2006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同居生活十余天后因产生矛盾分居至今。原告马某要求离婚,被告张某同意离婚并要求原告马某返还彩礼16600元。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后生活时间较短,因产生矛盾长期分居,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了十余天,并没有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真正的共同生活,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原告马某应酌情返还彩礼。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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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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