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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哪些行为

2023-11-24
法律分析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的法律规定是:对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的一条概括性规定。具体指对于需要逮捕、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认为需要逮捕的,十四日之内做出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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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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