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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是关于尸体解剖的程序,规定了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是刑诉法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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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笔录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审判长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和确认,证人、当事人也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阅读和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庭审笔录的客观、全面和准确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结束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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