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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高院认定的欺诈情形

2022-06-30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释第2、6条)(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预售合同的影响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订立的预售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的,可以认定有效。2、应当注意的问题——该条解释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具备的条件的关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具备以下4个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投入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本条解释仅提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只需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前三个条件是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先决条件,反过来说,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明就表明其已经具备了前三个条件。至于预售许可证明的取得存在瑕疵,(即开发商虽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明,但不具备其他三个条件)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撤销之。因为,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推定的合法性,除非依法撤销。因此,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只需在形式上审查出卖人是否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明,不需审查其预售许可证明的实质性条件,那是行政审判的职能。(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对预售合同的影响1、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照样有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预售人应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是行政管理职能,与民事行为无关。2、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收的除外。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高院认定的欺诈情形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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