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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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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一定是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共同经营所负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签字,双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义表示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意义表示的除外。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非举债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与举债人明确约定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夫妻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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