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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非服刑一方当事人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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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复议机关不作为则被害人有选择权,既可以单独告两个中其中一个,又可以两个都告,其中若是复议维持则以前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若被害人只告个一个,法院应通知当事人追加,当事人不追加的法院依职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只起诉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个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拒绝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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