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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对外开放的车位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由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对外开放的车位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由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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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独立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隔离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 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之所以用“类似”二字,是因为我国自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7年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废止后2008年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都只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各类不动产的附属物的权属登记。
业主占有楼道公共区域,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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