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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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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受理,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受理决定之日起5天内将相关资料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的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一)病人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先向医疗机构医务所(科)提交医疗事故鉴定书面申请,由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组讨论,发行书面结论。(二)病人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向相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4)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后十五天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5)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后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六)省医疗事项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最终鉴定,对结论不服可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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