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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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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再申请鉴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其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再次鉴定。提交再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由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2)必须是地方医学会提出的第一次鉴定不服,其不服内容可包括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和鉴定程序;(三)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4)必须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和负责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出具的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或者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上上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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