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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等金融产品的有关规定,由中国XX另行制定。...
保险机构应按中国XX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独立托管债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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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XX)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债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保险机构与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非保险机构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托管的各类债券;(二)签订债券委托投资代理协议;(三)直接或者变相非法转移利润,或者用其他手段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当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XX禁止的其他行为。
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二)投资一家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三)担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1、上年度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2、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国家专项基金;3、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四)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不符合本条第(三)项所列条件或者规定的,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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