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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比例,可以为该账户上季末总资产的100%;保险机构为...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XX)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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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比例,可以为该账户上季末总资产的100%;保险机构为万能寿险产品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账户上季末总资产的80%;保险机构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合计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二)投资同一家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三)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信用级别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或者次级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四)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信用级别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或者次级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为加强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改善投资组合,有效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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