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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特点主要有: 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行纪合同的地位在《合同法》中依法确定并独立存在(《合同法》第二十二章)。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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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律特征包括一、纪律合同主体的限定性。纪律合同的委托人没有太多限制。然而,经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经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二、纪律合同的目标具有特定性。纪律合同提供劳务类合同,纪律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纪律合同中的纪律师在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有法律关系。四、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事。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交易,但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由委托人承担,五、行纪合同是约定、双务、有偿、不合同。纪律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一致就能成立,不需要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不需要特别的形式,所以诺成,不需要式合同。
1、行纪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对于行纪合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在《民法典》中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行纪合同的独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所受托的事务。行纪事务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这些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自己为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其中的权利,承担其中的义务。第三人无须明确委托人为何人,即使委托人有误解或被欺诈、胁迫等事由,也不能构成行纪人与第三人所进行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只是从行纪人处接受其转移的法律后果。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售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由行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品的毁损、灭失,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民法典中行纪合同的特征是:一是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二是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从事贸易的活动”;三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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