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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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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权异议有哪些内容的问题的回答: 根据法律规定,答辩期是指被告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期限可由法院指定或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指定的不少于三十天,协商的不受此限。可见,答辩期是法定期间,举证期限是指定期间,两者不仅在时间上存在差异,而且法律后果亦不相同。若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案件审理,亦无碍被告在庭审中的口头答辩;而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则面临证据失权的危险。因此,举证期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更为重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应否重新指定答辩期,目前并无规定;但对是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有以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也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案件由工程所在地以外法院管辖的,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协议管辖。 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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