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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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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符合逮捕条件,具有5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赡养人;(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更合适的监控居住措施;(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控居住期间不得离开住所,不得会见他人。传播信息时,应及时到达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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