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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只有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此条辞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主动辞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只有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此条辞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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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企业强制要求劳务派遣,员工“被迫辞职”可获补偿2014年6月1日,小张入职爱家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年12月13日爱家公司提出因小张业绩不达标,因此双方不能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要与小张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小张未予同意,并于当日提出了辞职申请。此后,后小张以要求爱家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发起仲裁和诉讼程序。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爱家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因爱家公司提出与小张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鉴于爱家公司未举证证明小张所任工作岗位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特征,小张拒绝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为爱家公司提供劳动并因此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爱家公司未向小张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故爱家公司应向小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的形式,绝大数多数劳动关系属于这一类;另一种则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通过劳务输出的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常见的方式如劳务派遣、借调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若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并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特定情形,双方又未就签订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要求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应视为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么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申请,有权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⑵公司调岗不规范,员工“被迫辞职”可获补偿小宋2013年入职中鼎软件公司,在海淀区中关村门店担任店员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宋的工作地点在北京;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2014年3月25日,中鼎软件公司通知小宋2014年4月1日起至燕郊门店担任店员工作,小宋认为中鼎软件公司未与其协商单方将其工作地点变更至燕郊门店,且其家住海淀,与燕郊门店距离很远,故其向公司提出异议,希望公司撤销调岗决定或给予必要的协助,但公司表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故调岗合理,无需给予协助。小宋被迫于2014年4月2日以“调店距离较远”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后小宋以要求中鼎软件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发起仲裁和诉讼程序。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鼎软件公司与小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小宋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鉴于中鼎软件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在将小宋调到燕郊门店工作时取得了小宋的同意,且考虑到调动后的工作地点离小宋的现住址过远,而中鼎软件公司也没有提供必要的协助,小宋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申请,于法有据,鉴此,本院对小宋要求中鼎软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来确定一个相对固定和区域,不能过于宽泛和模糊。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岗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经营上所必需;二是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三是对劳动者之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存在不利之变更;四是调动后之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劳动者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五是调动地点过远者,雇主给予以必要之协助。若双方合同中约定了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且用人单位的调岗正当、合理,劳动者是应该服从调岗安排的,但若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作出的工作地点调整是恶意的,亦没有提供任何救济措施,应视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么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单位赔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应予支持的。⑶员工“被迫辞职”需明示,写错原因无补偿2012年小薛入职北纬服装公司,2014年6月17日,小薛向北纬服装公司递交辞职书,其上写明:“由于目前本人无法胜任贵公司的工作,现请求辞职,望领导批准。现我公司仍尚为我发放:1、2013年为公司垫付的项目费用2万元;2、2013年12月加班工资9千元;3、2014年未休年假工资2500元。希望尽快核算、尽快为我结清,多谢。”此后,小薛以要求北纬服装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发起仲裁和诉讼程序。在庭审过程中,小薛称其是以公司拖欠辞职书中1至3项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在其离职之后已将上述拖欠的工资结算完毕,辞职书中无法胜任工作的含义是指无法再为公司垫付款项。北纬服装公司不认可小薛对于无法胜任工作的解释,称小薛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且公司已经将上述1至3项费用结算完毕,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薛于2013年6月17日向北纬服装公司递交辞职书,通过辞职书的内容可知,小薛在前一部分内容中明确表明由于本人无法胜任公司工作,故提出辞职。小薛虽然在辞职书的后一部分中要求公司结算工资及垫付费用,但应属离职结算问题,并非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因此,小薛并非因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被迫提出辞职,而是因无法胜任工作主动提出辞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被迫离职的发生,一般是用人单位存在着违法行为,而迫使劳动者离开岗位,此时,被迫辞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一般而言,此时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支付该被迫离职的职员一定的赔偿金,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赔偿金时,劳动者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工伤辞职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要根据辞职的原因而定。 如果工伤职工因用人单位的以下行为而辞职的,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相关延伸】 问:经济补偿金由工伤基金支付吗? 答:不是。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一、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有的地方甚至规定,要按应得失业保险待遇的2倍进行赔偿。 四、员工可以随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五、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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