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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1]条第1款的规定,从案件范围来看,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在具体的审理制度上具有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及其他非讼程序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一)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二)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三)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权利消灭.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诉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 世界各国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不尽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以案件的性质和影响大小。所谓案件的性质,是指案件具有特殊性,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例如,涉外案件、专利案件和海事案件等。影响大小,是指案情自身复杂程度和涉及面,以及处理结果可能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反响。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是比较重大复杂,影响面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一般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此外,我国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财产争议金额大小,还制定了具体的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或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并非所有的涉外民事案件都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如果案件不重大,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一项弹性规定,可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加以掌握。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该项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有明文规定为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划分各级法院或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劳动案件的职权范围,明确它们相互间审理的具体分工,称为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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