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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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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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