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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其中公租房住户不允许“转租”房子而自己当“二房东”。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及五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出租、出借保障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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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同意的限制,在未经同住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房承租人转让承租权应事先征得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或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还公共租赁住房: (一)擅自转借、转租或者转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用途; (三)擅自破坏或者装修租赁公共租赁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从事公租房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承租人拒绝返还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返还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安全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签订公房转租合同后,未经出租人同意而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转租合同无效的。其转让的实质为租赁权转让,即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依《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概括移转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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