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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村民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2021-07-07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15条、第48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承包土地的基本资格,是享有承包权和表决权的前提,也是实现征地补偿款分配请求权的条件。但是,具备何种资格者是该集体的成员?该法没有予以规定,在集体成员权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欠缺。实践中存在三种主要做法,其一是以户口为标准,而这种很可能导致利益驱动下的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畸形膨胀。第二种以是否长期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以土地收益为主要生活来源。而目前,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这些人有的长年在外打工,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他们的户籍仍在农村,无法享受到国家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土地仍然是他们唯一的最后保障。单纯以这条作为分配依据有不尽合理之处。第三种,以是否具有权利义务的土地承包关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政策,我国实行“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法律制度。但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死人有地种,活人无田耕”的状态,在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往往是死人得到丰厚的补偿金。土地此时完全失去了其对农民应该具有的基本保障功能。综合以上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谁究竟应该得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应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单纯以某一方面作为标准来分配都会有失偏颇。本案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完全符合有关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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