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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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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一)城市总体规划由XX组织编制;(二)中心城、新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四)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五)特定地区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六)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XX审议,新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乡、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随相关城乡规划一并报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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