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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
单位和个人从外国境外取得的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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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从国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作为会计凭证。税务机关应当向持有发票或者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检查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并按期报回。
单位和个人从外国境外取得的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外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发票和收据可以作为凭证。收据只能用于企业和个人,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作为证明。购物和服务相关方面的发票可以作为凭证,是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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