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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执行新工资标准,具体内容如下,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对违反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拘役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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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执行标准是指什么的回答是: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你在合同期内得的这两种疾病,恐怕都属于大病范畴(是否是需要到医疗部门确认),如果大病成立,则你合同到期的处理就绝不是简单的给予几个月工资就能够解决的。既然是患病,那么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你大致可以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按照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综上,建议你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确认你享受相应的待遇。
1、执行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执行费的交纳标准是: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交纳申请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费用。 2、实际执行费 实际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因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所必需支付的费用,包括: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实际执行费没有固定数额标准,而以法院支出的实际数额为标准,支出多少交纳多少,等额补偿已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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