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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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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一)、表见代理的直接法律后果,就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必须受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该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行为违背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或过失为由而拒绝承受该行为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来推卸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另一法律后果就是被代理人损失的赔偿问题。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之后,如果由此遭受损失,则他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由于表见代理的成立被代理人往往也有过失,因此,分清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对损失的分担就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如果一方过错重大(如故意),另一方则过错轻微,由过错重大的一方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不清,而代理人以合理方式进行代理活动的,即使其行为不完全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被代理人也不得向代理人请求赔偿损失,应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第三人可以自由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第三人可以抛弃享受表见代理效力的地位,承担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为狭义无权代理,依民法关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因此,对于第三人而言,存在着主张表见代理和主张狭义无权代理的选择权,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将两者同时主张。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须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须相对人为善意。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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