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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
首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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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表见代理合同效力如何这件事情,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有如下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代理行为成立且属于无权代理,也就是说,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该行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第二,相对人为善意的第三人,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的事实必须是不知情的,并且行为内容没有违反日常经验法则或者行业交易习惯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第三,相对人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也就是说,行为本身在表面上符合有权代理的特征。
1、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 2、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4、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本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 5、《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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