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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减刑后刑期止日时,不能仅根据原判刑期止日或者上次减刑后刑期止日,简单地采用逆减方式计算减刑后的刑期止日,否则会出现计算不精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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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期。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减刑后实际执行的缓刑期不得少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期不得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期不得少于一年。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监督、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者有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防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牺牲自己来拯救他人。(5)在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拯救自己的。(5)。(5)在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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