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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期。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减刑后实际执行的缓...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是指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的最低服刑期限,即使犯罪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限的制度。缓期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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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属于减刑的适用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的,可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可见,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不适用减刑。重大立功是指: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发明或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的其他重大贡献。如有上述重大立功行为,可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如果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同时缩短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相应减刑的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在确定减刑后刑期止日时,不能仅根据原判刑期止日或者上次减刑后刑期止日,简单地采用逆减方式计算减刑后的刑期止日,否则会出现计算不精准的情形。 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由考察机关(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报请法院申请减刑。但缓刑并不严格约束罪犯的自由,所以在执行过程中,缓刑很少有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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