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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能作为质押担保。其理由主要是: 1、普通债权符合权利质押标的须具有财产内容、可让与性、适合入质三个特征。 2、民事规范属任意性规范,允许...
能。债权可以作为应收账款的一种,如果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且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质押的债权不得进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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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债权可以作为应收账款的一种,如果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且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质押的债权不得进行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可以依法用债权作质押担保。债权可以作为应收账款的一种,如果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且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质押的债权不得进行转让。
债权可以作为质押担保。《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单;(3)仓单、提单;(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应当在质押登记时设立质押权。应收账款质押后,除质押人与质押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质押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押人偿还债务或者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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