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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呢,现简要分析如下: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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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独占许可的特殊性,法律一般赋予独占被许可人一定程度的独立诉权,行政行为无效的的条件同时从保护竞争的角度出发,法律禁止独占许可人在缔结独占许可合同时滥用其优势地位,从而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人的正当权益。
无效的行政行为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到胁迫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会导致犯罪;⑤行政行为不可能实施。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那么,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任意一种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六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符合该条第一款情形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使在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下,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也不得拒绝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理申请的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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