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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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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国务院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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