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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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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当事人已经根据新生儿户口所在地的计生政策的要求,缴纳过社会抚养费的,不会有影响; 2、否则会根据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的规定办理,此时是会有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是不可以少交的。社会抚养费多少由计生局(委)作出决定,不能少交。行政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只是审查行政机构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一般不涉及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除非明显数额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外,一般不会变更,这是法理上司法不干预行政的体现。
夫妻户籍在二个省,没在一起,那社会抚养费要交二次吗?但是国务院令的第357号规定的第5条的第(三)是写”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涪俯帝谎郜荷佃捅顶拉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按国务院令的话,应该只交一次社会抚养费才对啊,请您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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