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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认定标准有: 1、本人无商品交易活动,但利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 2、利用自己所持有发票,虚开以后自己使用。 3、要...
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认定标准有: 1、本人无商品交易活动,但利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 2、利用自己所持有发票,虚开以后自己使用。 3、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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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认定标准有: 1、本人无商品交易活动,但利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 2、利用自己所持有发票,虚开以后自己使用。 3、要求或者诱骗收买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 4、在虚开发票的犯罪过程中起牵线搭桥、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辩护词的解决的需要自己留意实际的需要的,毕竟有关问题的处理会有较多的形式,因此,在有关的法律规定上需要按照实际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划分,这样问题的处理就会减少不少的程序操作的难度,但是在有关问题的解决上需要当事人留意具体的法律细节。
1、行为人为牟取违法利益,注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发票公司。开票公司采用的方法,一是采用开具阴阳发票,即大头小尾式,二是为他人虚开后又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达到来少缴或不缴虚开发票行为产生的“应纳税额”。2、公司在购买过程中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销售商品时不向客户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客户不发票,税务部门的保留扣除税增加,行为者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利用公司在税务部门的保留扣除税进行虚假开设。3、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虚开。4、行为者在票方的指示下,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向票方提供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方为发票方解决进款扣除发票。5、行为人为增加公司营业额与受票方进行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的“对开”;或接受出票方的指示,将应开具给出票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给第三人(出票方指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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