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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获得行政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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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明确各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以及岗位责任,加强对本级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撤回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载明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和执行,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办理。
上级质检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其负责实施的事项委托下级质检部门实施。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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