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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
上级质检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其负责实施的事项委托下级质检部门实施。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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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电子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质检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四)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五)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六)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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