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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绿化养护、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综合维修等基础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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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基于继承、、合法建造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可以认定为业主。业主依据《》、国务院《》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套数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建设单位对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供有关资料。业主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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