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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单位不得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权的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并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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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投入使用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权的部门责令暂停使用并限期办理规划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咨询、协调和论证,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规则、议事范围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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