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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最长期限是30天。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
诉前财产保全的时间限制为三十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另外,申请诉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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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时间是48小时,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曰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财产保全费用计算标准全部内容。总的来说,财产保全费用计算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着具体规定和解释,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起诉期限: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申请人向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的,财产保全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29号)的规定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说明》),《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说明》于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关闭,关闭房地产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关闭房地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检查、拘留、冻结期限到期前进行继续检查、拘留、冻结手续,继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全面修订了财产保全期限。(1)保全期限延长,存款冻结期限从6个月修订为1年,检查房地产,检查期限从1年修订为2年,检查房地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从2年修订为3年,与审查期限基本一致。(二)取消持续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限制规定,第一次保全期限与持续保全期限的规定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方法和措施,按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处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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