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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多久

2021-10-27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说明》),《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说明》于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关闭,关闭房地产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关闭房地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检查、拘留、冻结期限到期前进行继续检查、拘留、冻结手续,继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全面修订了财产保全期限。(1)保全期限延长,存款冻结期限从6个月修订为1年,检查房地产,检查期限从1年修订为2年,检查房地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从2年修订为3年,与审查期限基本一致。(二)取消持续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限制规定,第一次保全期限与持续保全期限的规定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方法和措施,按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处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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