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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签的担保合同并不都是连带责任,例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保证合同就有可能是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1、担保合同不是全部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承担有限责任,以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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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不是全部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承担有限责任,以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负有连带关系。 首先,连带之责,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其次,合同中的债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中的条款不变,变的只是债权人。债权转让连带义务和责任也一起转让,第三方也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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