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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没过户的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受让人负责。转让车辆之后还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若是在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之前,受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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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买卖不过户的,原车主并非万事大吉,仍有一定的风险。 1、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有义务举证证明车辆已经出售。 2、当买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公安机关及受害者通过登记只能找到原车主,若原车主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存在过错,就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必须要定期年检、缴纳交强险,而准确及时地确认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是机动车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进行安全管理的前提,如果机动车经转卖后未作登记,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处于失控状态,加剧了车辆的危险性。因此,机动车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一定要重视机动车的过户。
是否过户不影响责任承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则谁控制车辆谁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1、车辆作为动产,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其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2、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买方因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它虽然是针对个案作出的复函,但它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审理此类纠纷时的一个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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