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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乱选地址。改建改建,就怕你改了地方,或者多占了地方,一般对这个管理特别严格,当时批的哪里就是哪里,不能乱换位置,也不能在不能建设的地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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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可以翻建的,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一级政府制定。因此,在老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一般程序为,向乡一级政府提出申请,在由乡镇政府报请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取得许可证以后可以按照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1、乱选地址。改建改建,就怕你改了地方,或者多占了地方,一般对这个管理特别严格,当时批的哪里就是哪里,不能乱换位置,也不能在不能建设的地方建宅子,比如耕地上是不许的。2、建设超标。改建宅子是不能超过宅基地标准的,少占了没人管你,多占了肯定是不允许的。3、私自建设。虽然一般不会要求你找专业建筑队建设,但是一旦超出层数要求就必须指定建筑方了,毕竟你要盖个基层高楼就必须要专业设计了,万一自己乱盖除了事故,那大家都麻烦。4、没有权限。部分人已经户口迁出了,不属于这个村集体,没有权限翻盖。5、和邻居因翻盖产生冲突或者本身宅子权属关系不明确的。比如一家有两兄弟,父母去世后,宅基地没有明确遗嘱,两个人都有继承权,那其中一方不能随意翻盖。宅基地是农民农村最重要的财富之一,每个农民都爱自己的宅子,都想把它建的落落大方。但是宅基地建设其实是有很多规定的,很多雷区都不能踩,比如规定一户一宅,要是多宅改建肯定不许。考虑到宅基地对农民的重要性,所以管理特别严格,但是真的合情合法,是可以申请翻盖的,只需要走正规流程就好,甚至如果是危房,不只是让你翻盖,甚至还要给补贴,所以不是不让盖,是想让你合理合法的盖!
可以翻建,但是必须要符合地方建设规划,并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例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就规定了,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因此,再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一般程序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翻建的宅基地房屋不能超过原来规定的面积,否则就是非法占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建好后要办理房产证的话就要办理规划许可证了办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是要有土地使用证。没有这2个证是办不了房产证的。 二如果不想办房产证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是可以不办手续的。有土地证的话办个规划许可证大概是半个月内能办好。 需要去当地土地局所住建所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并提交你重建的理由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 但是现阶段一般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以只要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一般都不会有人去做审批手续的但是我建议您还是按照正规流程去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毕竟这个程序不难。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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