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违法建设拆除中,除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基层政府在职权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时,常组织相关单位维护拆除秩序,对于这类组织行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该类组织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裁定指出,县政府的组织行为仅仅是通过统筹协调方式促使行政管理中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从而确保行政目标实现的手段,该组织行为仅作用于各行政机关内部,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故政府的组织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8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