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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民事诉讼撤诉流程有哪些

2022-01-05
撤诉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分别处理下列起诉: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他机关依法处理的争议,应当通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5)当事人起诉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应当通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允许撤回诉讼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在不得起诉期限内不予受理; (7)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起诉离婚、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撤回诉讼;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原告在判决前申请撤回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回诉讼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进执行; (五、允许或者不允许撤诉; (六、中止或终止诉讼; (七、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暂停或终止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执行仲裁裁决; (十)公证机关不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 (11)其他需要裁决的事项。可以上诉前款的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决。裁决应当说明裁决的结果和作出裁决的理由。裁决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决应当记录在笔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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