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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1.准备起诉(起诉状要载明对方详细信息、起诉请求、理由、证据资料); 2.案(带起诉状、钱、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立案庭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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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审理限额一般为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限额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限额为3个月,不能延长。如果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延长,请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二审一般3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对判决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我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上诉案件,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查限制,根据适用程序确定,根据一审程序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查限制,根据二审程序再审适用二审程序的审查限制。
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第一审普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六、提交纠纷提起的诉讼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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