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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对社会都是承担了相当的责任的,应当由有判断能力、信誉良好、有经营业绩、无劣迹的人担任。为了防止不合格的、不能胜任公司负责人...
你问的几个问题涉及法律关系为:公司法中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劳动关系等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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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 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
分公司的负责人是代表经营单位及分公司行使职权、主持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人。一般由经营单位或分公司所从属的上级法人单位(企业法人、公司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任命。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有相关规定的。 1、有限公司以股东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法人代表是企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责任的代表,并不是承担债权债务; 3、出现违法行为,法人代表代表企业出面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简单说承担责任的是企业不是法人代表个人; 4、您们的出资要存到企业开立的账户中,只要不抽逃资金,责任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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