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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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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情节总体如下:(1)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双规)措施,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事实尚未发觉,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因形迹可疑或调查取证需要,找行为人教育、盘问或取证,行为人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的;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已经发觉的事实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又交待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首情形的。①基准刑为一至五年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②基准刑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再视情慎重决定是否适用缓刑。③基准刑为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八至十年有期徒刑),如同时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多可以减至五年有期徒刑。④基准刑为无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2)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已经发觉行为人的犯罪事实,行为人交待的事实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掌握的事实性质不同的自首;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的。①基准刑为一至五年有期徒刑,如同时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②基准刑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如同时具有其他1个法定从轻或同时具有2个以上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③基准刑为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但如果受贿数额不满30万元的,并同时具有其他1个法定从轻或同时具有2个以上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以考虑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八至十年有期徒刑)。④基准型为无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如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求。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投案的;(二)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委托他人先代为缓解犯罪后果,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三)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五)经查实已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6)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因为亲友的劝说,陪同投案;(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送犯罪嫌疑人投案;(八)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犯罪人,但未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的罪行;(九)明知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十)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仍在一般调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十一)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措施,在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十二)其他符合立法意图的,视为自动投案。另外,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上述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了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就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第一,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说明其姓名、年龄、职业、地址、犯罪记录等。如果因隐瞒真实身份而影响定罪量刑,则不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应区分同种数罪和不同种数罪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余罪自首制度。根据本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罪行的,自首。可见,余罪自首制度只适用于不同种类的数罪。《解释》第四条规定: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一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确定同一罪行不存在自首情节。本规定的理论依据是,我国刑法罪数制度中不存在同类数罪,而《解释》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自己所知的共同犯罪,主犯应当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根据《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换句话说,在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已经到案的犯罪分子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需要供述同一犯罪分子,但不要求如实供述同一犯罪分子的共同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我国刑法规定,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自首。犯罪逃跑后,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愿投案;经审查,确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因为亲友的劝说和陪同。;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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