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没有做完,没有达到目的,可以要求退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司法鉴定项目目录》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纳入《司法鉴定项目目录》的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未纳入《司法鉴定项目目录》的鉴定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若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鉴定结论错误是,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具备如下法定事由: 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由于鉴定具有专门性、科学性,要求鉴定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否则极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无效。对此种情形下产生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在这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违反鉴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或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这种程序瑕疵会对鉴定结论的公正可信性产生影响。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即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明显不一致。 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经过质证,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时,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当事人的异议成立时,鉴定结论不可作为证据使用。行政审判中,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法院就应准许重新鉴定。 不过,为了避免重复委托、重复鉴定现象的出现,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如:鉴定结论的错误可依当事人异议理由直接纠正、鉴定结论的瑕疵和缺陷无需重新鉴定就可解决等情形。但如果原鉴定结论存在原则性、重大实质性的错误,就必须进行重新鉴定。可见,“对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和要求比“对行政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和要求更为严格,这是由于司法鉴定活动较之行政鉴定活动更为规范之故。 综合上面所说的,笔迹鉴定对于申请的当事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对于司法的鉴定如果发现有错误的,当事人是可以重新申请,所以,公民是有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只要有错误的执法人员也必须要及时的改正,避免出现更大的纠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4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97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