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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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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 1、伤残鉴定程序或鉴定事实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鉴定材料虚假或者获取方式违法的; 3、鉴定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导致无法完成鉴定,委托人又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鉴定:(一)委托人要求终止的;(二)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和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三)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四)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鉴定材料耗尽、毁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或者拒绝补充的;(五)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技术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七)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八)委托人拒绝交纳鉴定费用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应当终止鉴定的其他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根据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鉴定材料和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可以终止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情形: 1、如果鉴定材料损坏,委托人不能补充; 2、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进行鉴定的; 三、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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