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解散的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之日起,停止新的业务经营活动,向中国保监会缴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
外资保险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其所在的集团设立的代表机构,只能适用于申请设立一家外资保险公司。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以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时,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公司持续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外国保险公司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保险公司的,不影响其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计算。外国保险公司子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年限,从该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93人已浏览
262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6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